涉嫌敲诈勒索案取保成功并不起诉案例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9-18 13:28) 点击:1212 |
一、案情简介: 陈某,男,,广西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郭某等人因工地施工造成居住房屋受损到工地交涉发生冲突,发生阻碍施工情况,项目负责人出面协商赔偿。公安机关认为涉嫌敲诈勒索。 二、接受委托: 陈某家属得知我所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曾代理多起类似案件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慕名来到律师事务所遂前来咨询。通过双方深入的沟通交流,陈某及亲属对我们律师团队的专业度,律师团队化办案表示认可,经过再三对比,最终选择了我所律师。 与我们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主办律师随即展开各项工作,去某市某区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及时与侦查部门取得联系申请取保候审。 会见后讨论分析,提出陈某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目的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观上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发生阻碍施工的情况,是居民情绪压抑已久集中爆发后的突发情况,而非有预谋通过阻碍施工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三、律师辩护: 主办律师会见嫌疑人,辩护人会见陈某得知陈某等人因工地施工造成房屋受损,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未果。事发当天,郭某等人在政府工作人员带领下到工地交涉,协商无果造成居民情绪激动,继而发生冲突,才发生阻碍施工情况,项目负责人主动与居民协商自愿进行赔偿。 主办律师通过分析结论,向办案机关提出陈某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目的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观上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法律意见。主办律师积极与办案部门沟通,递交书面意见,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充分阐述律师观点。后办案部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此案确实无法证实郭某的主观故意,无法证实郭某等人系有预谋通过阻碍施工实施敲诈勒索,后批准了对陈某的取保候审申请。 四、案件结果: 变更强制措施后,律师仍然积极工作,向办案部门提出郭某等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移送起诉的意见。在律师努力下,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陈某对于我所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及精湛的专业辩护技能表示钦佩和感谢。 五、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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