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一被保险人醉驾后事故身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照赔!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5 16:59) 点击:221 |
2020年6月1日,原告亲属钟某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6月2日零时起至2021年6月1日二十四时止,按照《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项目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户保险金额50000元等。2020年11月10日晚,赖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与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由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会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原告的亲属钟某醉酒驾驶停放在东侧机动车道内摩托车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甩尾,造成原告的亲属钟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赖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钟某、陈某两人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六原告以钟某的继承人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被保险人钟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作出拒赔告知书。 另查明,投保人所买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约定,因被保险人受酒精的影响……,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本案免责条款应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而该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应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才被动产生的。本案中,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通过网络投保方式确立,投保人在网页中填写相关信息后,并不是主动弹出保险条款页面,投保人在勾选“本人投保信息的真实性,理解并同意《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客户信息授权条款》等全部内容”后,无须点击阅读保险条款内容按确认并同意按钮就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即进入投保人签名页面。该网页设置并没有将浏览保险条款全文尤其是免责条款作为投保的必经程序;界面设置也未给投保人必要的阅读时间。本案中,并不能视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本案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 判决结果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公司应向六原告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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