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现又醉驾,这二人被从重处罚!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6 15:15) 点击:233 |
广东律师分析案情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6日2时58分许,被告人令狐某某醉酒后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由桐梓县娄山关街道下河坝水果市场附近往海校街道柏果树方向行驶,行驶至桐梓县娄山关街道人民路处时被民警查获。桐梓县人民医院对令狐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令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39mg/100ml 。 被告人令狐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以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桐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令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令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令狐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令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黑色大众轿车从桐梓县松坎镇三元高速路收费站上道,两次在匝道逆行调头出站又进站,第三次逆行调头出站时被民警查获。桐梓县人民医院对胡某的血样进行提取。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胡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120.46mg/100ml。 被告人胡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桐梓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桐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高速公路上逆行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坚决做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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